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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
发布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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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省畜牧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处置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省畜牧兽医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公告明确: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分割、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未依法对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应当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病害动物产品和毛皮动物胴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经营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和毛皮动物胴体等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为原料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疫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屠宰、经营、运输的畜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兽医卫生检验证书。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兽医卫生检验证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区域、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畜牧兽医、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加大对畜禽饲养、屠宰、分割、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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